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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礼前准新娘突然发飙:婚后各过各的!原因竟是……

广州普法 2021-07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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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婚是每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决定,

婚姻是一辈子的事,

很多新婚夫妻都会在房产证上

加上配偶名字,

以此来证明对爱情的忠贞。



广州姑娘乐乐(化名)

本是幸福的待嫁女孩,

她正与男友筹备婚礼,

但男朋友拒绝在房产证上加她名字,

于是她提出一系列婚前要求,

让男方觉得接受不了。

(对话充满了火药味)




男方婚前买了房,不愿意加女方名字,

女方提出了3条婚前协议。


1. 不帮男方还房贷,并只愿承担50%的生活开销。

2. 不接受成为全职太太,琐碎事两人分担。

3.女方不照顾男方父母。(男方母亲有抑郁症,可能遗传老年痴呆)


为此,她也不要男方家彩礼。

“你不加我名字,

我也不帮你还贷,

更不当全职太太照顾家庭。”

这样的讨价还价让网友炸了锅。



一些网友认为女方太过强势,

以这样的心态去结婚不真诚。

凉晚亭:这种我的钱只能是我的,你的钱也必须是我的心态,还有什么好谈的。


请勿打扰2211:婚姻中女方属于弱势群体,这个已经属于落后思想观念,婚前要求男的有房有车礼金要多,这明显是强势群体的表现……


Kelvi4701:女生太强势了,这只是女方一方之词,没必要去辩证谁对谁错。


臻4147:不同意婚后辞职回家带孩子照顾老人,理论上也没什么问题。但是当你们有了小孩谁来照顾?靠生病的老人?还有楼主说什么婚后开资各付一半,请问你们是结婚还是搭伙过日子?哪有一家人钱算得那么精的?

但相反的是,

一些网友认为男方太过小气,

女方缺少保障。

老刘17:女方最好的方式就是忍痛割爱吧。不然房子写了你的名字又怎么样。你除了是一个保姆还是一个会生儿子的保姆,同时你还是一个免费陪护工。


jia嘉 : 男方的房子不加女方名字,然后婚后男方的钱用来还房贷,女方的钱用来给家里开销。而且要女方辞职在家相夫教子包括照顾长辈。要是离婚了女方有什么保障?

实际上,乐乐的想法可以理解,

自己为家庭放弃事业,

辛苦生儿育女、照顾父母,

一旦遭遇婚姻失败,一切就都没了。



那么全职太太是否真的是高危职业?

来看看律师怎么说。


案例1:按揭买的房子怎么分

2008年小王和妻子小刘登记结婚,2010年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商品房。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,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,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。


2016年,小两口因感情不和,小刘起诉到法院与小王离婚,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小王认为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,并登记在自己名下,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,认为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。




律师说:


根据法律条文: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”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,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。


此案中,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,属于部分出资,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,虽然产权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,但因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
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,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,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。


案例2:我照料家庭多,离婚怎么补偿


陈某与妻子李某家庭分工明确,陈某在外地经商满足家庭开支,而李某则在家悉心照顾家庭。多年后陈某在外赚了不少的钱,而李某忙于照顾老人、孩子和生活琐事,疏于打扮,日渐苍老。


陈某觉得和妻子没有任何共同语言,向法院提离婚诉讼。李某表示同意离婚,但以自己照顾家庭较多,承担的家庭义务较多且离婚之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为由,提出陈某应给予自己适当补偿的情求,李某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?




律师说:


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的规定:“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,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。”


本案中,由于妻子李某在共同生活中对于抚育子女、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了更多的义务,所以在离婚时,李某可提出补偿要求。


但也有人认为,由于这一法条的适用范围极其狭窄,且存在经济补偿数额不高的问题,无法体现全职一方的劳务贡献。


家的组建应该是爱的体现,

两人过于计较、互相不捆绑不约束,

都不想吃亏,

家就失去了其避风港之意。


婚姻不能勉强,

且行且珍惜,

婚前慎重考虑更是对自己负责。


全职太太在许多丈夫眼中,她们被认为是“被养者”,而不是劳动者,在经济学指标中得不到应有的衡量和体现。


在二胎政策的推动下,还会有更多的女性完全回归家庭,只有充分肯定她们的劳动价值,给予她们维护权益的法律武器,才能让婚姻回归应有之义,使家庭得到最大的平衡和稳定。


普法课堂


男方婚前全款买房,婚后加女方名字,离婚怎么分割?


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。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,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,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 


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,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。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。关于分割,有协议的从协议,没有协议的,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。


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,那么离婚时,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,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,归产权方所有;


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,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,协议分割,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。


《婚姻法》明确规定:


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对于夫妻共同财产,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。同时,司法解释对于还贷的房屋也做出明确规定: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,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

相关法律知识链接


一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

(一)工资、奖金;

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;
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
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
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
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

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
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

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
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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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丨李丽萍

来源丨广州日报、法律快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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